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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39043号“有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5:27关于第61439043号“有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34号
申请人:厦门有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39043号“有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1651号“有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足以产生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有啊”易被认知为日常用语,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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