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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2927号“通安固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4:00关于第64062927号“通安固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324号
申请人:王永珊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轩智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2927号“通安固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不会给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站宣传推广截图证据。
经审理我局认为,“通安固元”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通络、安神、固本、培元”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能量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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