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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8589号“四囍月子sixiyue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3:53关于第64118589号“四囍月子sixiyue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71号
申请人:宁南县四喜月子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8589号“四囍月子sixiyue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96744号“四喜喜茶铺”商标、第41139832号“知蛋坊ZHIDANFANG及图”商标、第43779862A号“小四喜喜”商标、第34677953号“金四喜”商标、第58240719号“四囍”商标、第59302597号“亖囍”商标、第63943830号“四喜配饭”商标、第62935808号“四喜小炉小串”商标、第62756195号“四喜火锅”商标、第13096798号“四喜文物”商标、第61972892号“四喜云饺”商标、第18398726号“四喜冰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实际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一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九、十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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