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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26364号“懂懂二手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32:25关于第59426364号“懂懂二手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06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6364号“懂懂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字节跳动关联公司,具有较大规模及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身商业需要,并非恶意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35164203号“懂 懂•咖啡 DONG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18308号“董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游戏器具出租、公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动物训练、组织抽奖、室内水族池出租、组织彩票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徐晓茹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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