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9156334号“凡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8:54关于第9156334号“凡益”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7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丽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枫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56334号“凡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052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01月11日至2021年0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时间最早,注册在先,拥有商标所有权,且一直进行使用。被申请人属于恶意撤销。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协议;
2、服装代销合同;
3、工装采购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结合申请人实际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及旗下相关实业,申请人并不具有提供“广告”等服务的条件。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项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连续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撤销决定书;
2、象山区凡佳服饰店的企业工商信息;
3、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4、广西凡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微博页面及企业工商信息;
5、申请人名下的红森林商标档案。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丽群于2011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人员招收;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协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并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的证据,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