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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53166号“小柠快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8:22关于第56753166号“小柠快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19号
申请人:北京小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聚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对第56753166号“小柠快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895934号、第50895958号、第50926527号“小柠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小柠”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中多家公司已注销,其中有两家公司大量注册商标,构成囤积商标的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柠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小柠拍企业信息概览2022年2月版;
3、小柠拍的纸媒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小柠”并非申请人原创,争议商标并非对申请人在先字号的摹仿,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注销企业因自身需要,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商标出于经营所需,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柠快跑”店面及产品图片;
2、各店铺租赁合同、美团外卖合同、美团点评总合同、企业微信资料;
3、部分使用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2类牛奶制品、咖啡、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小柠快跑”与引证商标三 “小柠拍”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小柠”,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小柠快跑”与申请人商号“小柠”文字构成存在区别,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商号在啤酒等商品领域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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