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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14061号“Savi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6:28关于第38014061号“Savi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062号
申请人:山特维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鼎吉威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38014061号“Sav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9352号“SANDVIK及图”商标、第9474101号“SANDVIK及图”商标、第9474113号“SANDVIK”商标、第34427243号“SANDVIK”商标、第34626084号“SANDVIK及图”商标、第34626095号“SANDVIK及图”商标、第22147888号“SDV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的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抄袭和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山特维克”的介绍;
2、图书馆查询部分“SANDVIK”结果;
3、申请人参加展会材料、相关媒体报道、;
4、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页面截图;
5、申请人在各大电商网页检索信息;
6、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栅栏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验手纹机、电栅栏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至六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英文“Savik”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文字部分“SANDVIK”、“SDVIK”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电子体重秤、电栅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秤、电栅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Savik”与申请人商号“山特维克”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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