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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47380号“上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1:46关于第11447380号“上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彬
申请人因第11447380号“上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888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并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宣传单;3、经销商授权合同;4、机动车销售协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大客车;卡车;小型机动车;汽车;陆地车辆引擎;汽车车身;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运载工具用轮胎;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商品上。2018年9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由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即申请人)名下。
2021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3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上汽大通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部分协议及发票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协议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协议虽显示了“上骏”商标,但为手写证据且对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厂牌型号栏显示为“跃进牌”,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仅凭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商授权合同(证据3),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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