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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397240号“徐姑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1:19关于第44397240号“徐姑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33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门市唐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44397240号“徐姑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总经理徐东华先生的别名“徐姑姑”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未经徐东华先生许可,在与徐东华先生所从事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密切关联的第37类服务上,将徐东华先生的别名“徐姑姑”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徐东华先生的姓名权。被申请人还在第36、37、29类上都申请注册“徐姑姑”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徐东华先生声誉的恶意。且经查,被申请人还存在抄袭他人商标行为及售卖商标行为,可知其申请注册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出售牟利,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同权益,也会扰乱正常经济秩序,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徐东华先生出具的授权书;3.争议商标档案材料;4.2014年微信朋友圈发布“徐姑姑”相关证明文件;5.2014-2015年有道云笔记上关于《徐姑姑》的相关信息及宣传;6.2020年前部分将徐东华先生成为“徐姑姑”的宣传文章;7.关于徐东华先生为电视剧《安家》中“徐姑姑”原型的报道;8.徐东华先生微信公众号及发布的部分文字内容;9.在先认定“徐姑姑”商标损害徐东华先生姓名权的案例;10.其他姓名权案例;1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所抄袭品牌介绍;12.被申请人公开挂售商标的页面。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徐姑姑”系申请人总经理徐东华先生的别名,“徐姑姑”通过各大媒体宣传、使用已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亦成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对徐东华先生的称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总经理许可擅自将与其别名相同的“徐姑姑”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与申请人总经理产生联系。被申请人此种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总经理别名营利的目的,对申请人总经理别名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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