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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98018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7:37关于第998018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379号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伟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9980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974762号图形商标、第10974845号“老人頭 LAORENTOU及图”商标、第14754609号“老人头LAORENTOU Since1899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情况;审计报告;广告合同、发票、照片等;检测报告;荣誉证书;维权记录;相关裁定书;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注册10年之久,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争议商标不仅注册在先,且使用在先,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意图,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关加工委托书;合作协议书;相关收据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法国老人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2年11月20日,目前处于宽展期内。2013年9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由申请人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2012年5月25日、2014年5月26日申请注册,其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01《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2001《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2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主张适用2001《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鉴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2001《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的该项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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