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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16809号“曹丞相 地锅鸡 地锅鱼 曹 MINISTER 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7:18关于第54716809号“曹丞相 地锅鸡 地锅鱼 曹
MINISTER 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071号重审第0000001377号
申请人:杭州曹丞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81071号《关于第54716809号“曹丞相 地锅鸡 地锅鱼 曹 MINISTER PR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第67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19217号“槽丞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381315号“曹丞相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13793号“曹橙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7689号“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214978号“醉秦香 肉夹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被撤销,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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