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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64375号“新家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4:44关于第50264375号“新家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66号
申请人:广州巴巴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汉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新加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6日对第50264375号“新家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68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涉嫌对他人商标的摹仿、抢注,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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