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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04985号“秋田满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2:33关于第45004985号“秋田满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636号
申请人:宜春十九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汉真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45004985号“秋田满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除争议商标外还大量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商标、景点名称、知名作品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商标代理服务,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情况截图;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申请日为2020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在此时间既非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亦非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申请人亦未提交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申请日至今有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证据,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一直专注于从事保健品行业,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变更登记情况;国知局官网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查询结果;相关裁定书;被申请人产品图片及网页信息资料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秋天满满”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知名度极高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相关信息、相关决定书、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及荣誉资料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杭州汉真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7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于2020年7月15日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后又于2022年10月21日再次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后,其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经营项目。虽然被申请人此后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变更登记,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经营项目,但其后将经营范围变更的事实不应视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经消除,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将因商标申请者的规避行为而落空。此外,被申请人答辩称其主要经营项目为保健品行业。我局认为,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工商营业执照中记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以及虽未备案但实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均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商标代理机构”。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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