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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93851号“三夫S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0:54关于第60993851号“三夫SAN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355号
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3851号“三夫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358号、第29676054号、第30601234号、第31582454号、第31689940号、第36723216号、第38744303号、第42388595号、第42157570号、第42476673号、第42463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十、十一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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