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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21693号“如意建筑装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0:46关于第60821693号“如意建筑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64号
申请人:上海如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21693号“如意建筑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2967号“如万意”商标、第33103234号“如意郎君 PERFECT GENTLEMAN”商标、第40732450号“如意苑”商标、第60058530号“如意喷砂”商标、第11290930号“如意坊”商标、第10289496号“意如 E'RO”商标、第54054801号“融汇悦生活RH RONG HUI JOY LIFE”商标、第21542356号图形商标、第16114404号“雷 RAIN 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分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闫洁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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