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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71383号“白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8:32关于第54071383号“白岳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65号
申请人:黄山市白岳活性白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平海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巨齿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54071383号“白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8456186号“白岳 BA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膨润土商品上进行了长期持续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膨润土”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引证商标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的市场商誉,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认定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情况概要表、行业协会证明函;2、企业基本情况;3、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据;4、广告宣传材料、专项审计报告;5、主要经济指标及销售区域情况;6、专利情况、质检报告等其他证据材料;7、互联网搜索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长丰偏门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该商标于2021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1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膨润土”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系异议程序的程序性条款,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系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具体评述。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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