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890318号“Ruslan Baginski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6:41关于第41890318号“Ruslan Baginski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72号
申请人:巴辛斯基·鲁斯兰·沃洛季米罗维奇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天俊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41890318号“Ruslan Baginsk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USLAN BAGINSKIY”品牌的研发创始人,其对“RUSLAN BAGINSKIY”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在第18类及第16类对申请人予以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保护,但是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应以自然人姓名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该姓名是否指向姓名权人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为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姓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亦未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充分举证。故本案中尚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姓名权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RUSLAN BAGINSKIY”商标在先在服装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