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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47214号“邦尼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2:48关于第48147214号“邦尼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50号
申请人:吉利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47214号“邦尼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7555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第27073331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上述两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雪青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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