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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290287号“FGLJCOC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0:42关于第35290287号“FGLJCOC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76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严春彩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5290287号“FGLJCO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72555号“汰渍”商标、第7209762号“汰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汰渍/Tide”系列商标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获准注册,经过长期、持续且广泛的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恳请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洗衣制剂;洗衣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汰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媒体报道材料;2、申请人网络销售证据;3、申请人排名证据;4、年度报告;5、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6、网页截图;7、申请人年度份额、年度销售额;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10、申请人品牌保护记录;11、销售材料;12、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材料;13、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主打品牌,已大量投入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存在攀附申请人商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热衷洗护用品产业,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注册商标保护自己辛苦培养的多个品牌。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名下无驰名商标,列举的大量证据缺乏客观事实,为申请人主观判断。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1、产品包装;2、百度百科“广州汰渍日化有限公司”;3、第6777761号商标转让证明;4、第3类商品上带“汰”的商标信息;5、部分版权证书;6、在先行政裁定书;7、法国亮姬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的出资证明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并补充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汰渍日化有限公司名称侵权举报的情况复函》扫描件;15、广州汰渍日化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书扫描件;16、广州汰渍日化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后工商信息网页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6日。该商标于2021年6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经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均在第3类商品上,包括第36450368号“好儿媳 好太太”商标、第39947177号“COCOCCTV3”商标、第43065200号“广州汰渍 FGLJCOCO”商标等,上述商标均在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本案被申请人严春彩为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分别在第3、5、35类商品/服务上,包括第11311544号“蔻诗岚黛”商标、第40041232号“去劲霸”商标等,部分商标被驳回和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FGLJCOCO”与引证商标一、二“汰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所指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包括“好儿媳 好太太”、“COCOCCTV3”、“广州汰渍 FGLJCOCO”等;被申请人严春彩为广州亮姬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包括“蔻诗岚黛”、“去劲霸”等。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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