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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45614号“神州人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9:46关于第53445614号“神州人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55号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国优电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53445614号“神州人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048141号“PEOPLE及图”商标、第12994736号“人民”商标、第1578565号“人民伟业 PE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字号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它们之间已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品牌影响力较大,争议商标抄袭、摹仿和翻译驰名商标及申请人知名字号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淡化申请人的品牌价值,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EOPL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PEOPLE”、“人民”商标品牌荣誉;人民集团企业荣誉;部分恶意摹仿人民集团“PEOPLE”、“人民”商标被撤销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14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对于申请人该理由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中文“神州人民”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人民”,与引证商标一经一定设计的字母“PEOPLE”对应之含义“人民”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电缆、电开关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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