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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33612号“鸿美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9:40关于第48733612号“鸿美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74号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立志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48733612号“鸿美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美心”品牌历经25载,已具备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389241号“美心麦森”商标 、第6988668号“美心•家美 Mexin”商标 、第3713754号“美心”商标 、第8025689号“美心 Mexin”商标 、第10389234号“美心家美”商标 、第1335328号“美心及图”商标 、第18089785号“美心唯品 Mexin”商标 、第10389255号“美心蒙迪”商标 、第14043943号“美心元素 MEXIN”商标 、第18089594号“美心•工艺 Me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大量使用并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简介;企业领导及知名人士来访资料;申请人的关联企业信息;“美心”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美心”商标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国内及国际商标注册情况;“美心”商标的广告合同;“美心”商标的销售合同;“美心”商标在先商标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21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一为有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鸿美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美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木材、非金属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鉴于其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是否构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及是否给与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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