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325587号“伯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6:17关于第62325587号“伯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276号
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5587号“伯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34730号、第62090750号、第37120263号、第62138080号、第10512814号、第10835998号、第621292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商标档案、网页截图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伯爵”与引证商标二、五、六的显著识别文字“伯爵”、“舶爵”、“柏爵”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