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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13884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5:06关于第2313884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力天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创智卓英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鹏
申请人因第23138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176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嘉兴力天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3138845号第43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3138845号第43类“图形”商标,原第231388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一家负责经营与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企业,具备为他人提供核定服务必备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资质。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已切实经过使用,发挥了商标的实质作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签订的高速路服务区经营管理项目招标合同、补充协议、发票;
3、头分地服务区、月亮湖服务区、榆林服务区等地的照片;
4、视觉形象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效果图;
5、申请人经营服务区场所及设备照片、经营单据;
6、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宣传手册、官网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区交款单、服务区餐饮部收据、部分服务区室外照片、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申请人企业微信公众号内相关信息等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加之考虑到高速公路服务区通常商业经营模式,可以认定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快餐店”服务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茶馆;汽车旅馆”服务一并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快餐馆;茶馆;汽车旅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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