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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61763号“SUNGA 上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4:14关于第61861763号“SUNGA 上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98号
申请人:资中县唐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启业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61763号“SUNGA 上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102号“阁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3796号“SUNTA”商标、第3176173号“新佳 SUNKA及图”商标、第1922047号“上华 Sunwa”商标、第1975074号“SUNGO”商标、第13151979号“SUNRA”商标、第13152207号“SUNRA”商标、第8657999号“新佳 SUNKA及图”商标、第1689961号“新佳 SUNKA及图”商标、第3772344号“上工电器SUNGO”商标、第5516090号“SUNGO及图”商标、第1922105号“SUNCA及图”商标、第29465030A号“Senga及图”商标、第29454237号“Senga及图”商标、第36870441号“SUNCA及图”商标、第55390630号“SUNRA”商标、第8199657号“SUNSHA及图”商标、第1690093号“新佳 SUNKA及图”商标、第13141137号“新日 SUNRA”商标、第8939342号“顺帆 SUNFA及图”商标、第8939341号“顺帆 SUN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一)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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