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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22488号“艾睿芯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4:01关于第51222488号“艾睿芯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95号
申请人:艾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航电(深圳)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51222488号“艾睿芯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艾睿”、“ARROW”等是申请人主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36469号“艾睿”商标、第15606301号“艾睿”商标(35类)、第15606301A号“艾睿”商标(3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U盘):1、官网介绍;2、部分购销合同、送货清单、报关单;3、宣传推广合同、资料;4、参展等相关活动资料;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在先裁定书;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不存在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且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深圳市贸泽睿电子有限公司并非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争议商标是品牌战略及企业发展需要。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艾睿芯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艾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裁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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