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92087号“农耕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2:19关于第60192087号“农耕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农耕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92087号“农耕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43470号“农耕记”商标、第45367413号“农耕季”商标、第4340832号“农耕”商标、第35838801号“农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较强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上述两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农耕记”与引证商标一“农耕记”、引证商标二“农耕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