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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059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2:13关于第624059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77号
申请人:未来穿戴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5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3493号“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91951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67897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24471号“饰品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26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87409号“申佰利SHENBA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8095号“白天鹅宾馆WHITE SWAN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234496号“白天鹅宾馆WHITESWAN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810874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648043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构成、设计及呼叫、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待定。各引证商标均能注册成功并共存于消费者市场,进一步说明申请商标是完全可以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相关引证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九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外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S”、“S及图”或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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