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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03236号“禧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0:07关于第45703236号“禧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71号
申请人:安徽禧沐婚礼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天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45703236号“禧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6月,前身从事花艺转型为婚礼策划,店内员工总计15人,拥有策划师4人,婚礼统筹2人,婚礼执行7人,婚礼花艺师2人,目前拥有600平方仓储,是目前阜阳市最大仓储的婚礼策划机构。申请人从2019年6月3日起开始致力于宣传推广,并在抖音官方认证中心、婚礼纪官方认证平台、微博官方认证中心、小红书官方认证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不断进行宣传,本市及周边省市粉丝量最高21246,抖音获赞1.9万人次,并获得“阜阳市网红好店”称号。截止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已在阜阳市各区、县地标酒店进行广告宣传活动50余场,为50多对新婚恋人完成婚庆典礼。二、“禧沐”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品牌,贴合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主营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路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在微信聊天记录语音中承认申请人在先使用“禧沐”商标且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相近,被申请人明知“禧沐”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抢注意图。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禧沐婚礼XIMUHUNLI”商标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为恶意抢注。四、“禧沐”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字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五、“禧沐”商标经长期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联系,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必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材料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档案;
2、“禧沐”门店及团队照片;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购买道具支付记录;
4、在先“禧沐”公众号推文及顾客好评、获得荣誉;
5、部分婚礼现场图片;
6、线上平台经营情况;
7、部分婚礼作品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构成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侵犯,没有损害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禧沐婚礼XIMUHUNLI”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不同行业,不存在特定关系,不存在抢注、摹仿等行为。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禧沐婚礼网页截图、办公场所照片、婚纱照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1月0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经查询,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婚姻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婚礼主持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婚纱礼服租赁、销售,婚礼花艺设计、新娘彩妆造型设计。
3、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室内外装饰装潢设计及施工,标识标牌设计、安装等。
4、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5类、第41类、第4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件“禧沐”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我局审理查明可知,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6月3日,其商号“禧沐”登记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4月23日)。申请人提交的小红书、抖音、微博社交网络平台宣传材料等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禧沐婚礼”作为其商号及商标在婚庆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安徽省阜阳市,经查,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婚庆相关业务项目,但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禧沐”商标。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禧沐”汉字组合具有较强独创性,被申请人并未就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及商标相同的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的“禧沐”商号及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正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与申请人在先经营的婚庆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的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与申请人实际经营的类似或具有较强关联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的商号及商标相联系,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商号权并构成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及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但未提供引证商标相关信息,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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