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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78138号“武士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0:00关于第26978138号“武士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012号
申请人:嘉兴友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潮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26978138号“武士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武士曲奇”品牌在食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965384号“武士曲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了仿冒申请人的“武士曲奇”商标外,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字号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恶意明显,不正当意图强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武士曲奇”的商标信息;
2、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3、《莎布蕾:武士曲奇美味的最终奥义》文章发布截图;
4、“武士曲奇”版权登记证书;
5、“武士曲奇”产品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6、“武士曲奇”产品宣传证据材料;
7、“武士曲奇”产品图片、委托印刷票据;
8、“武士曲奇”产品质检报告;
9、“武士曲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线上平台截图;
10、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截图;
11、“卡乐比株式会社”公司简介及知名度证明;
12、被申请人与卡比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13、卡比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与“卡乐比”品牌有关的商标信息;
14、卡比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商标被提异议的决定书或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在第30类面包、米果(膨化食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10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29290702号“武士曲奇”商标、第32961853号“武士及图”商标,上述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武士爆”与引证商标“武士曲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米果(膨化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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