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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744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8:43关于第639744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52号
申请人:河北富岗健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74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图形商标,并非文字商标,亦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是申请人为增加商标艺术美感特意而为之,并不影响词语的原有显著性,一般公众能够轻易识别出“鲜果下凡”进行了艺术化设计,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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