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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43851号“皇品卓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6:20关于第37643851号“皇品卓珒”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62号
申请人: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鲁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37643851号“皇品卓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全球知名的调味品生产商,“皇品”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91112号“皇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抄袭摹仿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部分企业荣誉;2、申请人“皇品”品牌在各地零售店的销售图片;3、2013-2020年间申请人的销售发票;4、2018-2020年间申请人与国内多个省市经销商签订的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蜂蜜替代品”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皇品”意为“皇家品质”,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产品的品质特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证明其“皇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进行了使用,更无法证明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构成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南安市哒哒乐食品厂营业执照;2、使用图片、视频及相关合同;3、贴牌加工合作协议;4、产品检测报告;5、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蜂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调味品”等商品上。
3、经查询,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24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皇品卓珒”与引证商标文字“皇品”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即便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亦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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