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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68092号“THE LOONG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2:38关于第60668092号“THE LOONG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44号
申请人:成都龙小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8092号“THE LOONG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75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除“茶;草本茶饮料;速溶茶;茶饮料;调味茶;抹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以外的三个商品(油茶粉,酥油茶,茶汤面),那么申请商标使用在“茶;草本茶饮料;速溶茶;茶饮料;调味茶;抹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油茶粉;茶汤面;酥油茶”三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对于申请商标在“油茶粉;茶汤面;酥油茶”三项商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草本茶饮料;茶;抹茶;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调味茶;速溶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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