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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4168号“Lady Ber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0:27关于第64194168号“Lady Ber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143号
申请人:上海翡冷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4168号“Lady 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0466号“LADY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8024753号“我是LA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Lady Berry”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外文识别部分“LADY”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乳清饮料;果汁;杏仁糖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Lady Berry”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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