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5814663号“浪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9:22关于第15814663号“浪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西不老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强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14663号“浪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515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带有复审商标的店面及产品照片;
2、带有复审商标产品的出库单及收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复审阶段均已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啤酒”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无发票等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出库单及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据1产品及外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使用主体,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啤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