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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6354号“PRAT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7:17关于第63256354号“PRAT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188号
申请人:爱美吉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6354号“PR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921303号“AUTO PRATIC”商标、第10724450号图形商标、第14404187号“玛格南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类似案件曾判定申请人的“PRATIC及图”与本案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962322号“狐狸爸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最终状态尚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研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香波;研磨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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