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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7038号“傲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7:11关于第64557038号“傲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425号
申请人:杭州傲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7038号“傲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79756号“傲创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傲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服务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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