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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64712号“咕哒辣 草包牛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6:27关于第63164712号“咕哒辣 草包牛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633号
申请人:罗沐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64712号“咕哒辣 草包牛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辨识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3953号、第110253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文字“草包”,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中含有“草包牛肉”,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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