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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37065号“好粥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5:41关于第47737065号“好粥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166号
申请人: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精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47737065号“好粥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罐头和饮料行业的十强企业之一,其“好粥道”品牌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市场上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侵犯申请人“好粥道”的品牌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福建省厦门市,其在明知申请人“好粥道”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争议商标详细信息;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概貌;3、实际使用证据、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4、销售合同及发票;5、部分荣誉、领导视察图片;6、“好粥道”市场占有率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机械化牲畜喂食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20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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