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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3741号“纪念版 193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3:35关于第63433741号“纪念版 193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85号
申请人:福建壹玖叁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3741号“纪念版 193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53111号“1935”商标、第62482346号“1935”商标、第63143639号“193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特点产生误认,且具有显著性。三、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协商实审中,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2、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纪念版 1935”包含了引证商标一“1935”,两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1935”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纪念版 1935”用作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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