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284577号“CCK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3:10关于第61284577号“CCK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194号
申请人:浙江椿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4577号“CCK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你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0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保险、不动产评估、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即放弃对申请商标在“担保”服务上的的注册申请的复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保险经纪;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共用办公室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商品房销售;保险经纪;公寓管理;不动产经纪;住所代理(公寓);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共用办公室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