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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76436号“掌上车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8:02关于第62776436号“掌上车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03号
申请人:湖南青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6436号“掌上车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列标识为申请人名下核心标识,申请人已经在第9类、第12类、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42类等多个类别上成功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申请,理应予以核准注册。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4008号“掌上车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27673号“车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590183号“车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202976号“掌上DAI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13313号“掌上大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57237号“掌上医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147173号“掌上能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四、七尚处于商标驳回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获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手机电池充电服务;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手机电池充电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
再者,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有关延伸注册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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