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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90315号“鱼兔子 FISH RABB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7:14关于第32990315号“鱼兔子 FISH RABBI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25号
申请人:广州鱼兔子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黎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32990315号“鱼兔子 FISH RABB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鱼兔子”商标,其商标名称源于其企业字号,“鱼兔子”具有极强的原创性及关联性,被申请人直接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拿来注册在其他商品类别,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及企业字号权,具有较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是以经营服装等女性时尚品为主的互联网企业。自公司创立至今,其已经在互联网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品牌美誉度。被申请人虽然以个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但是其企业“义乌市信瑞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同属批发业,销售渠道同样为互联网销售。作为竞争对手,加之申请人的市场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身份特征一一对应的原创商标,其绝不是法律所保护下的善意第三人,而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恶意抢注行为。被申请人不单单只抢注了申请人的“鱼兔子”商标,还抢注了其他多项原创商标,其主观恶意抢注明显。经调查,被申请人不光抢注了申请人的商标,同时也抢注了多个其他网红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大量囤积商标,已经违背了商标法及相关原则的立法目的。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梁惠苗身份证及“喵宁”商标注册信息;梁惠怡、梁惠敏身份证信息 ;商标“鱼兔公子”商标信息;申请人注册的与“鱼兔子”相关的品牌信息;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宣传原创商标的信息、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时间信息;申请人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及宣传信息;争议商标申请人唐黎背后企业信息及申请人经营范围信息;“喵宁”商标申请信息;“德帕拉”商标注册信息及唐黎抢注信息;唐黎抢注的其他品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的标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申请人的字号并不具有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所处的服务类别及市场领域与申请人所在的服装领域差异巨大,不会造成误认与混淆。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而成,显著性较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具有欺骗性,没有恶意囤积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未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鱼兔子 FISH RABBIT”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截图页面及宣传图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2、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40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潮梵纪”、“德帕拉”、“陆鸥”、“乔一鱼”、“CHAOFANJI”、“CFJ”等187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数系单方宣传资料,且多数系其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户外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另一方面,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字号已在户外广告等服务行业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还抢注了其他多项原创商标,不光抢注了申请人的商标,同时也抢注了多个其他网红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大量囤积商标,已经违背了商标法及相关原则的立法目的的理由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同时,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鱼兔子 FISH RABBIT”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在先使用的“鱼兔子 RABBIT FISH”商标文字构成、呼叫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经审理查明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40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潮梵纪”、“德帕拉”、“陆鸥”、“CHAOFANJI”、“CFJ”、“乔一鱼”等187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服装、箱包行业内他人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在答辩中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性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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