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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4267号“惠工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7:08关于第64354267号“惠工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60号
申请人:成都磊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4267号“惠工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04069号“惠工云衣”商标、第16721664号“惠工 huig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缘差距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惠工云”,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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