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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44958号“BEING COM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5:52关于第64044958号“BEING COM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32号
申请人:曹建程
委托代理人:武汉楚创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044958号“BEING CO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5458号“比肯 BEcoming”商标、第29256498号“Becom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535104号“BECOM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是为了用于书籍、印刷品、图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包含上述商品,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印刷品、图画”商品上应予以核准通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EING COMING”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字母组合“BEcoming”、引证商标二“Becoming”、引证商标三“BECOMING”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书籍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绘画膜、印刷出版物,即涵盖各种主题的书籍和指导性期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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