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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35707号“玄麻舅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5:14关于第37435707号“玄麻舅爷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90号
申请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和县非衣调味品厂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37435707号“玄麻舅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682595号“幺麻子”商标、第11211540号“幺麻子”商标、第30028430号“幺麻子”商标、第29394809号“幺麻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的产品包装也与申请人的产品包装高度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幺麻子”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2、引证商标产品的广告合同及发票;
3、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相关的媒体报道;
4、引证商标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及其“幺麻子”商标所获荣誉;
6、申请人的活动信息;
7、百度搜索结果;
8、在先案件裁定书、法院判决;
9、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
10、其他相关品牌知名度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酱、豉油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前述引证商标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整体上与申请人的商号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尚难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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