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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53705号“drbaba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2:34关于第36953705号“drbabar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210号
申请人:芭芭拉斯图姆分子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尚芮甄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对第36953705号“drbaba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Dr.Barbara Srurm”是德国知名化妆品品牌,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二、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商贸公司,摹仿过个国内外知名化妆品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称其为化妆品孵化公司,明显大多数商标未进行化妆品登记备案,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基于真实生产经营需求,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关于其品牌的介绍;
2、申请人大事记、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品牌介绍、媒体宣传报道及消费者评价;
4、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简介;
5、被抄袭品牌介绍;
6、被申请人化妆品备案情况、经营异常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第36798333号“GERMINAL ACCION PROFUNDA”(西班牙知名化妆品品牌)、第36953713号“CELLCOSMETSWITZERLAND”(“CELLCOSMET CELLMEN SWITZERLAND及图”为瑞士知名化妆品品牌)、第37065736号“BrindeVie”(“Brin de vie”为日本天人植物护肤品牌)、第37047860号“Tyrosur”(德国祛痘防感人镇定凝胶品牌)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Dr.Barbara Srurm”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GERMINAL ACCION PROFUNDA”、“CELLCOSMETSWITZERLAND”、“BrindeVie”、“Tyrosur”等多件与国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知名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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