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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708357号“百艺百盛 BAIYI PARKS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2:01关于第14708357号“百艺百盛 BAIYI PARKS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75号
申请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江百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第14708357号“百艺百盛 BAIYI PARKS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989593号“百盛PARKSON及图”商标、第1754207号“百盛 PARKSON及图”商标、第3508706号“百盛 PARK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字号的复制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内容;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更替协议和翻译;
3.广告宣传材料、店铺图片、相关报道等;
4.荣誉材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上海狮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名下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两主体存在关联关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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