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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5561号“美莱健 MELAJI 1S2S3 12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0:55关于第64365561号“美莱健 MELAJI 1S2S3
12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08号
申请人:温州美莱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5561号“美莱健 MELAJI 1S2S3 12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5085号“美莱健MEILAIJIAN及图”商标、第21166843号“美莱健”商标、第37116680号“美莱健MEILAIJIAN及图”商标、第17457702号“美健莱MEGILAN及图”商标、第17457861号“美健莱”商标、第25647191号“美徕健 SHARE HEALTH及图”商标、第25663591号“美徕健 SHARE HEALTH及图”商标、第44514916号“mola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美莱健”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美莱健”、引证商标二汉字“美莱健”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美健莱”、引证商标五汉字“美健莱”、引证商标六、七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美徕健”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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