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79453号“巨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0:49关于第63279453号“巨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60号
申请人: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9453号“巨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8205号“巨立JULI”商标、第37312535号“巨立防爆”商标、第24519645号“钜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水冷却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却装置和机器、水冷却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365561号“美莱健 MELAJI 1S2S3 12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