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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44484号“凯福士CAV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6:41关于第60244484号“凯福士CAV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61号
申请人:敦煌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44484号“凯福士CA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60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引证商标前申请人已注册有第3326759号“CAVES”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检索信息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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